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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04: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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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甲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乙因害怕而报案自首,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属于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61、62、63条的规则,甲可从轻或免除刑罚。

乙属于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乙犯罪较轻,没有可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