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主要有四部分构成,具体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1.字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2.
行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3. 组织形式。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