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夫妻是农村户口,1984年未婚生育一孩己接受了罚款,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么?

2025-05-09 23: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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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夫妻俩生育子女,如果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不需要交纳罚款的。
  如果夫妻俩生育子女完毕,被要求接受相关行政处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那么当然是夫妻俩违反了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