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残疾人,自己办了一个水泥预制厂。想问我都应交什么税?该享受国家什么优惠政策?

2025-05-10 00: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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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说明:对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的个人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残疾人开办企业的,暂无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托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开办的私营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
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凭市民政局证明,经市地税局批准,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收营业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
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的文件规定: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四)认定范围: 
1.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2.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3.孤老是指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
4.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