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如果协商不成,受害人可持事故认定书以及病历、医疗费发票、病情证明等其他证据向,要求对方(包括对方是机动车时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如果经伤残等级鉴定构成残疾,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至于各项赔偿的标准,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的数额、住院时间的长短、受害人的年龄、职业、月收入、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水平、有无被扶养人、被扶养人数、被扶养人的年龄等等),各地标准也不一定,所以具体赔偿请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计算。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对方是机动车,就先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投保的话),余下部分方按照责任进行分担。 如果没有投保,就由对方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余下部分再按照责任分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驾驶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但是,需要在警察的监督下,由警察按照事故处理简易程序进行,责任的认定只要不违反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责任的分配认定的。这里说的双方可以自己协商解决处理,并不是可以不经过公安机关,自己直接自行协商处理,当然,只要受害方完全满意,也是可以的,但是,所有的赔偿都需要驾驶人个人全部承担,像保险公司的其他单位和部门是不会帮助承担理赔什么的。所以,只要的方法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