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交了社保在老家不需要交养老保险。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7)。
第十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