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1.如果买东西的有理由相信买东西的人有权处分物品,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买东西的人属于善意取得,你不能向买东西的人主张返还,只能要求把你东西卖了的人进行赔偿;2.如果买东西的人明知卖东西的人没有处分权,不能处分该物品,或者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则买东西的人属于恶意取得,你有权要求买东西的人返还。
这个属于保管合同,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品不能找回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能否找回看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采纳谢谢
1.你们之间属于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能否要回,需要看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该物品。(1)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保管人有权处分该物品(受让时是善意),且支付合理的对价,构成善意取得,此时你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该物品,只能向保管人主张赔偿。(2)若第三人明知保管人无权处分(受让时是恶意)或者未支付合理对价的,不构成善意取得,此时你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该物品。